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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L0050011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設立機關,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
官(以下簡稱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
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人員協助防治工作之各級政府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平時應建置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及防治工作人員名冊,並依
傳染病特性、醫療機構之醫療品質、公共場所之適用性及醫事人員傳染病
防治專長等,予以分類規劃、造冊後並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每半年更
新一次資料時,亦同。

現在中央指揮中心是下指示了,還是韓導自動升任了


你有沒有看到

"地方政府, 平常就要應建置....公共場所之適用性.. 予以分類規劃、造冊"

所以徵詢國防部, 能否使用, 有甚麼不對?


地方主管機關平時應建置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及防治工作人員名冊,並依
傳染病特性、醫療機構之醫療品質、公共場所之適用性
及醫事人員傳染病
防治專長等,予以分類規劃、造冊後並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每半年更
新一次資料時,亦同。
舊 2020-02-01, 10:35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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