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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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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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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lar168
沒有可不可惜啦, 我只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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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同我前面所講, 女婿說他老婆死了, 所以姻親關係就不存在....他想要要回之前付的看護費





又, 女婿跟岳母住一起, 付看護費又是合理的?

好像這個女婿不能拿到岳母的遺產不太甘願的樣子

可是他的兒子跟女兒拿得到....不是嗎?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配偶是與上面所說的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除非女婿跟女兒沒有小孩
若有小孩
孫子女是可以繼承女兒這一份的
舊 2020-01-30, 06:56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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