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eeko
法律條文規定不能違反,做女兒的原本就必須與兄/弟一同負起扶養義務(直系血親卑親屬 親等同一),如果兄/弟經濟能力差,經濟能力強的女兒當然會負擔較多,不過,民法第 1118條 新增訂,若受扶養人經法院判決沒有盡到扶養義務,子女就可免除扶養尊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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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如果是親戚(譬如我/我父母(但我父母可能太傳統不會出面))出庭作證對方沒有盡到養小孩的義務那就好玩了~
其實我覺得以前的人生小孩有點像是買保險養老, 但有小孩後會選擇性投資, 只是成功失敗而已, 譬如選的不成材, 或選的不孝順.
兒子女兒的順序應該就一樣了, 我跟我妹感情還好, 只是好奇而已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