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z6810
第三是行人的路權, 的確本案行人是路權最高一方, 若行人選擇穿越馬路而被黑車超速煞煞不及直接撞上, 毫無疑問就是黑車負全部肇責. 但本案卻不是這個情況, 行人沒有穿越馬路的跡象, 而黑車也不是主動撞上, 是被銀車撞到車尾甩動後才撞上.
ps.
本案銀車根本就是又蠢又笨, 不知道是被教壞還是真的, 竟然說當時既沒看到行人也沒看到黑車. 這樣一來黑車還可主張已經盡力避免車禍發生, 而銀車則是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違規造成了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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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弄巷口監視器你沒看?
女兒在最前面,正走到安全島旁,母親牽弟弟慢幾步,
老爸在最後面。
不是要穿越馬路,難道是要在安全島做階梯有氧嗎?
既然你承認這群行人有路權,那黑車的神聖不可分割絕對路權是你給的?
既然路權不可分割,行人手上不是零就是100,黑車就沒有路權了!
難道行人走到安全島時,路權會自動消失轉送黑車?就算女兒碰到安
全島算輸沒有路權,可是他家還有三個人還在走路,遺失路權會傳染?
剩下3個也算輸,沒有路權?
你的邏輯很奇怪!
依據內政部說法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可是這路口,環堤大道寬度超過12公尺,3公尺怎麼過馬路?兩邊各3公尺,加總6公尺,
多出來的接近10公尺用跳的? Teleport 一閃過去嗎?
我猜設計法律跟道路是2組人馬,而且有仇……
我的智能不足,無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