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
引用:
作者seeker1225
剛剛看了此事件的紀錄片,飛機爆炸原因是旅客攜帶汽油和12伏特蓄電池,結果因汽油外洩產生油氣,而偏巧蓄電池產生火花,導致爆炸。整個事件就是機場安全檢查太過鬆懈導致。因為那兩樣東西都是[危險品],根本不能帶上機。而裝汽油的瓶子本來是漂白水瓶,那也是[危險品],漂白水產生的氯氣也有可能氣爆或危機乘客健康。事實上攜帶那兩樣東西的乘客都應該承擔[過失]刑責。
|
即便漂白水不是爆炸原因,一樣要負爆炸案主要責任?
你跟檢查官一樣啊!
即便檢查官提出的證據被專家打臉,一樣要告下去……
引用:
https://digital.jrf.org.tw/articles/1388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在花蓮高分院法院,檢察官孫進興當庭用非常權威的口氣說:「犯罪的人都嘛說自己沒罪;我是執法人員,我說你有罪,你就有罪。」古金水原本把希望轉向二審法官身上,盼望法官可以公正的聽聽誰講的有道理,還他清白,可是法官一句「質疑式」的問話:「你如果沒做,人家為什麼要告你?起訴你?」
中略
黃虹霞指出,根據檢察官的起訴,古金水因帶飛安違禁品汽油上飛機,違反民用航空法。所以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他到底有沒有帶汽油上飛機,而最重要的證物就是爆炸後遺留下來,被檢察官視為已換裝過汽油的漂白水破瓶。 那時在法官面前的,就是一個被炸成三段,焦黑的漂白水破瓶,破瓶散發著濃濃的汽油味,法官太相信自己鼻子聞到的東西,而忽略這瓶子是案發七天後才找到的。就像法官在一審判決書開頭前兩頁就寫到:「漂白水經檢驗有汽油成分,且漂白水破瓶迄今仍有濃濃汽油味,……漂白水確有換裝汽油,瓶口加封矽膠的事實,已經明確。」而且根據當時刑事局對漂白水破瓶的檢驗,「瓶身整體及瓶身內皮均檢出汽油反應,瓶身外皮則未檢出汽油成分。瓶口矽膠物質檢驗出汽油成分。」法官一開始就相信採納這些檢驗,認定古金水帶的是汽油。 舊制讓法官沒想到這些當庭證物的可靠性,那麼新制是如何讓法官有機會重新審核證據,避免被誤導? 舉例而言,這個漂白水破瓶證據,有沒有可能被加工過?刑事局提供的檢驗就真的可靠嗎?漂白水瓶內皮檢出汽油反應,外皮卻沒有,假使漂白水瓶內裝真是汽油,以當時置放機上的狀況,真的會造成這種結果嗎?
中略
那個「散發濃濃汽油味的漂白水罐」證據,在更一審法庭上,就被律師黃虹霞、法官傳來的相關證人和專家證人否定與質疑。 首先,假使古金水的漂白水罐是裝汽油上飛機,為什麼機場的安檢人員林峻緯拿起來聞,只聞到漂白水味。 林峻緯作證說:「古金水當時有兩件行李,一件是裝漂白水的,古金水用遠東百貨的塑膠袋仔細的綁好;另一袋則是運動袋。我先檢查漂白水的袋子,沒綁緊,我手伸進塑膠袋搖,確定是液體,我就問古金水是什麼東西,古金水說是超市買的漂白水,因為特價所以要帶回花蓮。我從袋內拿出一瓶,有聞到漂白水的味道……我看使用說明,並沒有說漂白水會燃燒爆炸,我就把它還給古金水。之後我檢查行李袋……一打開就看到三瓶瓦斯罐,一瓶殺蟲劑……古金水同意拋棄……我聞到的漂白水氣味很強……我沒有聞到汽油味。」 林峻緯這段證詞明白地記錄在更一審判決書裡,被法官採信做為證據;可是類似的證詞在之前一審法官一開始就認定漂白水破瓶有濃烈汽油味,有換裝汽油的狀況下,就不被採信。一審判決書寫到,「感官上未聞到味道,尚不足以認為漂白水瓶未裝汽油……因漂白水換裝汽油明確,林峻緯證詞不足為有利被告的認定。」 到底誰的證詞可信? 根據刑事局的檢驗,漂白水破瓶內皮檢驗出汽油反應,漂白水瓶外皮卻沒有;可是這跟飛安委員會委託中科院做的模擬試驗(正式的飛安報告並沒有列這部分)卻大相逕庭。模擬報告說,如果古金水果真換裝汽油,由於瓶口使用矽膠蓋住,二十四小時(古金水買的時間是上飛機前一天早上十一點,二十四日中午上飛機)汽油都不會露出來。但是如果是根據古金水帶漂白水的作法,模擬試驗報告認為,PE的塑膠瓶身會因為毛細孔現象,滲漏出來,整個瓶身不但內皮,連外皮及塑膠袋都會有濃濃的汽油味。 內政部消防署的鑑定人葉金梅的證詞也符應模擬試驗的說法。翻開更一審法官的判決書,就提到這些專家共同的看法,「依公訴人立論基礎是認被告古金水以兩瓶漂白水和兩瓶柔軟精換裝汽油,而由古俊鋒帶上飛機,因封口的矽膠未牢滲出,致與發生電弧現象的機車電源接觸而導致本事故////但依鑑定人陳明,如果將漂白水倒出,裝入汽油,可以檢驗出汽油和漂白水成分……如果瓶口沒封好,兩者都會聞到。再佐以中科院模擬試驗……;中科院亦曾提出報告:漂白水瓶以矽膠封口後,於直立或倒放置物箱中二十四小時後,置物箱內充滿汽油味,瓶外表面亦有汽油味。」 黃虹霞質疑,假使汽油漏出來,整個飛行過程因空調關係,為什麼機上沒有一個人說他聞到汽油味?從一審到更一審,五年半的時間,乘客、安檢人員都作證說,沒有聞到汽油味,但採證的警察和飛安委員會的安全官戴慶吉則說他們有聞到漂白水瓶有汽油味,那法官要相信誰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