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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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跳海人
彈性工時+七休一,這個坑可大了
例如:星期一到星期五工作7小時,星期六工作5小時達到7休1又滿足一週40小時,又有七休一的標準
趕工時,就把工時全移到趕工日,然後把休假全移到不趕工的時段(加班補休就是這種玩法的處理模式,還可以避掉8週變形工時每二週84小時的限制)
公司省了大把的加班費,又可以避開休無薪假的困擾,員工加班費全部歸零
即便有給加班費,彈性工時一實施,員工加班費就會因為彈性工時方式實際上的減少
另外,再狠一點,特休以天計,原本七天的特休可以休8*7=56小時,改成上述模式後,變成7*7=49小時,一來一回等於又省掉1天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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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應該有不少錯誤 (違法).
變形工時有行業別限制, 且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使用. 而且目前只有雙週跟四週與八週三種. 不是公司想怎麼變就怎麼變.
每週的起迄, 每2(4,8)週的起迄都要先定義好, 不是事後隨便要改那一天都可以.
不管怎麼變, 每週一定要有一天(且只能有一天)例假日(4週變形的定義是兩週要有兩天例假日, 不過怕人排出連上 20 天的情形, 把法條解釋成任兩週都要有兩天, 結果就跟每週要有一天一樣)
例假日 (24 小時, 起迄時間可以自行定義) 當天一定不能上班, 要加班也不行 (說是要天災等特殊情形才可以, 不管勞檢時有來上班就一定是不行)
休息日 (24 小時, 起迄時間可以自行定義) 就是在那幾週內可以隨意排, 平均下來就是每週一天 (不能多也不能少). 要事先排, 那一天的加班費是 0-2 小時x1.34, 2-8 小時x1.67, 8小時以上(8-12, 超過 12 就違法)x2.67
休假一天的工時是算 8 小時, 不管原本排幾小時的班都一樣算 8 小時.
加班要選擇加班費或補休是員工選擇, 不是公司決定.
補休與特休在員工每年到職日前要休完, 沒休的話, 特休就轉成代金 (就一天的薪資, 這跟薪資項目有關, 通常不是月薪直接/30, 後來改成可以延一年), 補休要回推到發生時的加班費計算 (就是要記錄每次的加班單,
然後使用補休要註明那用了那幾筆的加班單, 最後沒用完的, 要回推到那個發生的時間算加班費)
每 2(4,8) 週總工時上限是一定不能超過 (只能少).
很多情形, 真的勞檢, 在台北市應該都會認被定違法 (別的地方就難說了. 說不定連去勞檢都不會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