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巴魯斯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11
引用:
作者cdx
旅遊簽證可以參加抗議,違法還敢大聲說

~恬不知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80058
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這條只是規範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
舊 2019-12-31, 02:40 PM #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巴魯斯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