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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 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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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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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drgdr
依法超過10萬或5%公積金的工程,都是要全體住戶同意,而且必須逐案投票決定
超過權責就是違法,你是主委你也有權力召開區權會討論

把你的住戶公約拿出來看清楚


我就是拿這一點提的議題,但表決後全體住戶仍決定全權交由委員會決定,我有問過公司的法務,是說社區會議本來就是由全體住戶來決定,全體住戶假如經合法表決希望指派由那一個單位(管委會)代理他們的意見,只要表決有通過,這個授權就具有效力,換句話說是全體住戶自願放棄自身這個權益。
 
舊 2019-12-25, 12:00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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