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igamo
一.當場錄影。
二.報警。
三.警網到場時,當場要求依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要求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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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報警我敢
出面?? 抱歉我不敢
發酒瘋的就住對面 同一條巷子 家裡有老小 承擔不起被記恨的風險
罰他6000 以後一家老小生命財產都在恐懼中渡過 這代價太大
鬼島法律已經保護不了好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