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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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台灣行政長官陳儀指示要加強國語推行,5月成立「國語推行委員會」,進行語言統一運動,減少日語和台語客語等語言的使用; 1958年(民國47年),台灣省政府推行「說國語運動」,口號「語言不統一,影響民族團結」,強調說國語才是愛國,在學校必須使用國語,電影院禁播方言、外語電影。
1973年(民國62年), 核定台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指導委員會組織章程」,教育部公布「國語推行辦法」,所有教育單位包括小學每一個班級都要設立「國語推行委員會」,嚴格禁止使用方言,使用方言者會被加以罰錢、體罰等處罰。 1977年(民國66年),台灣省政府函授各教育單位,表示「國歌、國語代表國家精神」。兒童生活公約守則第一條就是「我要說國語,愛國家」。
1956年禁止各級學校使用方言,校內組糾察隊,要求學生互相監視,一旦學生被抓到偷說台語除了會被罰款一元新台幣、還要接受「掛狗牌」到操場跳青蛙跳、罰站、打手心等體罰示眾。
當時的國民政府還規定各公家機關包含公營事業,只能以國語來溝通,違者同樣罰款一元並掛狗牌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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