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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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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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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heapen 02
萬一對方就是不肯幫你印,會不會害你喪失資格啊?
之前成大醫院喋血案,就是單位不願意蓋離職章,害當事人沒辦法去榮總上班。

所以應該修法成可以去勞動局申請離職證明,由勞動局強制跟公司要。
舊 2019-12-11, 06:29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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