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傳說
問題是歹誌不是像你我這種老實人想的那麼簡單
所謂的二個月租額
目前法院一般認定是扣除押金後的二個月
若約定的押金是二個月
代表承租人要欠到四個月"以上"
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契約
就算出租人寄存證信函通知解約
承租人不搬走
出租人仍然要提告請法院判決解約有效
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出租人每次催繳欠租
承租人都付一些租金
那出租人只能耗到租約到期
不然就是請律師提告解約
賠筆錢把人請走....
PS.法院就是你叫它動才會動而且要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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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8581
目前感覺上 就只能維持 最基本的.........==''
重點是 公証是否能因為惡房客的某些事情能提早請他搬家 減少損失???
有的可憐的房東 損失1~2年以上的房租 與電費 有的拿錢請惡房客搬家???
正常來說 通常在1~3個月以內知道是惡房客 能讓他早點搬就能減少好房東的損失..?
但是方法 通常是 1開頭租人選對好房客而沒選到惡房客?2公證能否添加補充規定來提早讓惡房客早點走?
因為目前感覺公證 只是減少沒公證租約的訴訟時間而已.....有點被動感覺沒進擊感覺(好像不能 加了某些公平條文能提早執行減少房東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