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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問題是歹誌不是像你我這種老實人想的那麼簡單
所謂的二個月租額
目前法院一般認定是扣除押金後的二個月
若約定的押金是二個月
代表承租人要欠到四個月"以上"
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契約

就算出租人寄存證信函通知解約
承租人不搬走
出租人仍然要提告請法院判決解約有效
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出租人每次催繳欠租
承租人都付一些租金
那出租人只能耗到租約到期
不然就是請律師提告解約
賠筆錢把人請走....

PS.法院就是你叫它動才會動而且要給錢!

引用:
作者u90219172
謝謝提供訊息...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
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如果按照正常來說 第二點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正常來說先公証並強制執行 這條應該可行才對???

例如租約一年 租房的人開頭付兩個月押金 之後沒付房租或電費 經過兩個月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然後開頭公証強制執行過 那應該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然後房東就請房客搬家,沒搬的話,拿公証書去法院 應該法院會派人來處理請房客搬家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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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9-12-11, 10:44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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