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提供訊息...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
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如果按照正常來說 第二點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正常來說先公証並強制執行 這條應該可行才對???
例如租約一年 租房的人開頭付兩個月押金 之後沒付房租或電費 經過兩個月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然後開頭公証強制執行過 那應該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然後房東就請房客搬家,沒搬的話,拿公証書去法院 應該法院會派人來處理請房客搬家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