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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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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第十九條
不動產的部份只有租期屆滿但承租人不返還時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是其他狀況導致提前解約
若承租人不願意解約
只能先打官司解除契約→承租人無權佔用→強制執行

引用:
作者內政部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
本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不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房屋。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出租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應返還之全部或一部擔保金(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__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引用:
作者u90219172
房東哭哭、租客不繳租 契約公證也不能強制執行?

https://blog.xuite.net/gogoods/blog...也不能強制執行+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181116/1467733/


https://www.billy-notary.com/single...狺]不能強制執行


裡面有個連結是這樣???
房屋租賃契約可以約定強制事項只有租金、違約金等給付金錢為標的物,及期限屆滿交還房屋這兩種情況,如果是自行終止合約後,要求返還房屋則不再強制執行效力的範圍中。原因在於,執行法院需要一個明確的事由來認定返還房屋的要件已經構成,時間屆滿是最沒有爭議的事由,其他終止契約的情況還是需要透過民事法院實質審理後才能認定當事人一方是否有效終止契約,故終止合約返還房屋的情況,並不在公證法規定可以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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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9-12-10, 09:24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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