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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遊行藏改裝傘鐳射筆少年 被判入更生中心】
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受審定罪的案件,今(25日)於西九龍法院少年庭判刑。少年在9月份一次在屯門的遊行開始前被截查,遭搜出鐳射筆、改裝長傘等,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2罪。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前,修改涉及鐳射筆的控罪,並裁定2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少年今被判入更生中心,辯方申請保釋上訴被拒。
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被捕後不久於生日前答辯。儘管案件在少年庭處理,但由於第二項控罪是以《公安條例》提告,現時16歲的被告須被判處 「監禁式刑罰」。
就被告管有鐳射筆,控方只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作出檢控;而指他藏有改裝雨傘及改裝行山杖,則引用刑責較重的《公安條例》,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均指被告在今年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附近管有上述物品。惟蘇官認為控方的證據與指控不符,裁決前將首罪改成藏有攻擊性器,並裁定兩罪罪成。
少年被搜出噴漆、護膝、護目鏡等物品。蘇官早前裁決時指,若一心想和平遊行,不必攜帶全副裝備。他又質疑以鐳射筆照向人身或建築物有何意義,裁定少年帶備鐳射筆的意圖,是射向警員或他人的眼睛,以造成傷害。
蘇官稱,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信納專家的證供,判定涉案的鐳射筆可傷到眼睛及皮膚。另外,辯方曾指出該鐳射筆難以造成實際傷害,蘇官則認為案件的重點是被告有意無傷人的意圖。
被告現場被查問時表示準備參與遊行,雨傘用以遮太陽,但破損了。蘇官不信納此說,指拉下傘篷後會露出47厘米的傘桿,質疑持「破傘」在防線前徘徊的目的。他道,露出該節傘桿會增加攻擊的距離,認為雨傘經過蓄意改裝,目的是在遊行中使他可躲在傘篷後攻擊警員或其他人。
蘇官又分析指,行山杖拆掉手柄後,兩端均為金屬,更易傷人,例如用以投擲時便加強了攻擊力。他判定行山杖也是經刻意改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