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看到法盲在本串一連串的胡說八道,還有臉叫別人法盲,真的是讓人啼笑皆非。
1.香港目前設有香港終審法院,是香港的訟訴案件的最終上訴法院。
香港在英治時期終審法院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它並不被稱為皇座法院。
由於英國並沒有單一的終審法院,各類訴訟依其性質甚至地區有不同的終審法院,皇座法院只是管理特定案件的終審法院之一,但看起來即使是在97之前它也不是香港的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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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英制下,現存的高院原本叫supreme court普遍分為民事、刑事及王座法庭,當然還有其他的法庭。
在英國還沒改制之前,這一般已經是終審法院。除非你敗訴還要上訴。
香港在97前連王座法庭都沒有。
我也沒有說香港在英治時期的終審法院就是王座法庭。
你要就政府立法行政上的法條釋疑,一般就是上到王座法庭。
引用:
作者惡蟲
2.由於英國是不成文憲法,所以它的違憲審查並非屬於單一機構,而是賦予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可以一併進行違憲審查。
而香港法律既受於英國,所以違憲審查應該也是由各級法院在審理時進行之,而由基本法第158條規定中,寫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而非香港終審法院來看,顯然香港現時違憲審查基本依然維持由各級法院自行審決,在牽涉到中央的規定時,才需要報人大常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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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的,中央現在一直認為禁蒙面法有礙中國主權的完整,阻礙中國授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治。
引用:
作者惡蟲
3.多數國家的憲法規定將違憲審查權劃分在司法權底下,中國則是劃在立法權底下,所以是由人大進行違憲審查。
這裡就不說這樣的制度好不好了。但是人大只是擁有違憲審查權,並不擁有審判權。
所以香港的訴訟案件最高只到終審法院,沒有上到人大的問題。
法盲會稱終審判決還要上報人大,這就是基本的司法權、立法權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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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經過審查認定違憲,就等於推翻了之前判決的合理及正當性。基本法也寫的很清楚,並不朔及既往,也就是之後再蒙面,送上法院時,就沒有審判合法無罪的條件。
基本的司法權及立法權,在英制下,是統一歸劃給國會裡設置的樞密院,在英制下,行政、立法、司法,原本沒有特別被劃分的非常清楚,相較於顯性剛性的三權分立而言,英制下的三權分立採用了合作統籌的決策模式。
掌管樞密院的首長是樞密院議長,
擔任此職的人士除了是內閣成員外,也是位階第四高的內閣大臣。按照慣例,
樞密院議長還會兼任上議院或下議院的領袖。文書是樞密院內另一重要職位,所有由樞密院發出的指令,都要由文書所簽署,方能生效。「樞密院顧問官」(Privy Counsellor)和「樞密院委員」(Privy Councillor)同樣指樞密院的成員,對於兩字的使用一直存在混淆和爭拗。但樞密院當局較偏向用前者作稱呼,因為他們的工作是提供意見,而非作為一委員會之成員。此外,新的樞密院顧問官在加入樞密院時,要向樞密院宣誓。樞密院辦公室設於倫敦西敏的卡爾頓花園;
其司法委員會原於唐寧街辦公,內有大廳作開庭審案之用,但司法委員會已在2009年8月正式遷往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三號法庭繼續辦公
從以上介紹就能得知,樞密院不僅僅掌握英國內閣、也掌握上下議院、更是英國的司法決斷中樞。
我原本還想說,在舊的英制下,就是大家口中的人治。那來的法治?這跟人大已經相去不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