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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看到法盲在本串一連串的胡說八道,還有臉叫別人法盲,真的是讓人啼笑皆非。
1.香港目前設有香港終審法院,是香港的訟訴案件的最終上訴法院。
香港在英治時期終審法院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它並不被稱為皇座法院。
由於英國並沒有單一的終審法院,各類訴訟依其性質甚至地區有不同的終審法院,皇座法院只是管理特定案件的終審法院之一,但看起來即使是在97之前它也不是香港的終審法院。
2.由於英國是不成文憲法,所以它的違憲審查並非屬於單一機構,而是賦予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可以一併進行違憲審查。
而香港法律既受於英國,所以違憲審查應該也是由各級法院在審理時進行之,而由基本法第158條規定中,寫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而非香港終審法院來看,顯然香港現時違憲審查基本依然維持由各級法院自行審決,在牽涉到中央的規定時,才需要報人大常委解釋。
3.違憲審查權與審判權不同。
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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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別人法盲不會比較厲害,
別騙了, 怎麼看都是你在唬爛,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授權給法院解釋, 並不代表本身無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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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158條條文: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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