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好懷念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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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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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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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兵役法第20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
六、被俘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
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入營前刑事判處5年以上,或累計執行關了3年以上,不用當兵
軍士官兵被軍法判刑關進軍監時則停役不計役期,出獄後回役繼續役期
陸軍頑劣士官兵被長官關禁閉、進明德班3個月(宜蘭)與勵德班6個月(綠島)都是長官認為還可矯正,沒送去給軍事法座審判的弟兄,進修期算在役期內,出來後會改編單位不會回原部隊

8X年的新訓師,新兵入營時一般兵申請轉服志願役領導士官、大專兵申請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者,身上都不能有刺青,空特部選兵也不挑有刺青的新兵
現行招募的國防大學招生或是專業軍士官仍不得有刺青,但志願役士兵則是脖子以下,手腕以下不得刺青(即穿長袖服裝無露出),樂儀隊、憲兵、政戰局則是短袖服裝無露出刺青,算是很寬鬆了
 
舊 2019-11-10, 08:16 AM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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