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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判鐳射筆為攻擊性武器 因具有傷害性及被告意圖傷人】
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中,剛滿16歲的少年在屯門交通交匯處遭警方截查,搜出80厘米長經改裝雨傘、55厘米長拆掉手柄的行山柺杖和一支發出綠色強光可傷到眼睛及皮膚的鐳射筆。

就被告管有鐳射筆,控方只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作出檢控,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指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信納專家的證供,判定涉案的鐳射筆可傷到眼睛及皮膚,而被告有意傷人,故裁定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罪成。他又道,即使因鐳射筆的標簽而低估其傷害性,也不會改變用以傷眼是犯法。

控方亦傳召專家,指被告管有的鐳射筆,最大輸出功率為52毫瓦(mW),如在36米內直射眼睛0.25秒,可造成傷害。但亦承認若光源照射角度偏差1度,光線的落點便會遠離目標0.62米。

就犯罪意圖,控方認為,只要被告有意用該工具做任何犯法的事,便符合控罪元素;而此案被告是意圖以鐳射筆傷人,及在遊行中擾亂秩序,認為控罪合適。

現時少年被裁定兩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由於其中一項控罪引《公安條例》檢控,現年16歲的被告必須收監。蘇官將判刑押後至本月25日,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等報告,少年繼續還押候判。
舊 2019-11-08, 08:19 AM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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