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這段跟我的回復有什麼關係?
而且你也搞錯了,在美國,同時違反州法跟聯邦法,聯邦法院可以要求州法院將人犯移交聯邦,並沒有擇一適用的關係。之前孫安佐案,也是賓州判決之後,聯邦又抓去再判一次,你完全沒有在看的嗎?
而且,如果在A、B州都犯罪,A州判刑後,B州可以向A州請求移轉人犯,再由B州法院判決,但是不是一定必然會被送到B州,特別是如果是因為一行為同時觸犯A、B州法律,則A州法院可以以被告已經判決並服刑完畢拒絕。
而如果是在A州犯法後逃到B州,B州必須請求A州的州警協助逮捕後,將人犯解送B州審判,A州不能逕予審判,B州的執法人員也不能跨州逮捕。
這可不完全是中國的事喔。
前面提到,有些國家是與香港簽訂引渡協議,如德國,德國與中國並沒有簽任何引渡方面的協議或條約,但是有跟香港簽,送中條例爭議期間,德國就表示了,如果送中條例通過了,德國就將廢止與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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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案》港府6聲明 陸委會:無司法互助、批政治操作
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23日將出獄,近日在北京勸說下,傳出出獄後想到台灣投案;陸委會則強調港府要把完整罪證交給我方,
才會讓陳同佳入境,形同拒絕。
陸委會並說,我方早已一再說明,針對殺人案雙方應建立司法互助合作機制,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但港方根本就不回應我方多次司法請求,更於去年11月拒絕我法務部等機關共同參與溝通。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ingnews/2952355
民進黨政府髮夾彎的醜態就不提了,免得讓支持者的玻璃心徹底粉碎。
我想問你一個問題,陸委會的說詞有漏洞,你有沒有發現?
既然陸委會一口咬定港府對台灣的司法請求已讀不回,那麼,陸委會為甚麼不公佈司法請求的原始文件?
如果民進黨政府向港府請求司法協助的內容,已經迴避掉可能會引發政治糾葛的議題,純粹就以個案或其他可行方式,與港府協商如何將罪犯送回台灣受審,那麼,民進黨政府自然就和所謂的政治操作無關,而是以務實態度處理此案。
不過,以陸委會的
矮化台灣主權聲明,你認為民進黨不會在請求司法協助的內容上做手腳,偷渡政治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