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52
引用:
作者惡蟲
這段跟我的回復有什麼關係?

而且你也搞錯了,在美國,同時違反州法跟聯邦法,聯邦法院可以要求州法院將人犯移交聯邦,並沒有擇一適用的關係。之前孫安佐案,也是賓州判決之後,聯邦又抓去再判一次,你完全沒有在看的嗎?

而且,如果在A、B州都犯罪,A州判刑後,B州可以向A州請求移轉人犯,再由B州法院判決,但是不是一定必然會被送到B州,特別是如果是因為一行為同時觸犯A、B州法律,則A州法院可以以被告已經判決並服刑完畢拒絕。

而如果是在A州犯法後逃到B州,B州必須請求A州的州警協助逮捕後,將人犯解送B州審判,A州不能逕予審判,B州的執法人員也不能跨州逮捕。



州法跟州法之間的競合關係確實如上所述.
補充一點:州法跟聯邦法的法律競合關係有時會觸發[一罪不兩罰]的法律原則問題,
所以此時就有三個焦點必須審視:
1. 是否基於同一事証?
2. 成罪條件是否相同?
3. 哪邊的刑度比較重?
所以像幾年前有幾起白人槍殺黑人的案件,當州法院判定無罪或輕罪的時候,
總有黑人民權團體跟白左叫囂要求美國司法部及聯邦法院用聯邦罪民再來審,
不過實際執行起來通常在前面三要素審查就因爲觸犯一罪不兩罰原則而卡關。
舊 2019-11-02, 07:51 PM #47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ermit Crab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