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不對,那美國德州人跟美國新墨西哥州人為什麼適用美國聯邦法?而不是適用州法?(事實上,美國人不管那一個州的人犯罪事實發生,橫跨兩州時,有可能兩州的法律都會審判,在A州詐欺罪判一年,B州詐欺罪判二年,所以,你得在A州坐一年牢,再到B州坐兩年牢。而當你的犯罪受到聯邦管轄或是上至聯邦法院時,才會歸為一罪。)
大英國協要求成員國當地的司法審判後,透過大英國協的相關條約移交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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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跟我的回復有什麼關係?
而且你也搞錯了,在美國,同時違反州法跟聯邦法,聯邦法院可以要求州法院將人犯移交聯邦,並沒有擇一適用的關係。之前孫安佐案,也是賓州判決之後,聯邦又抓去再判一次,你完全沒有在看的嗎?
而且,如果在A、B州都犯罪,A州判刑後,B州可以向A州請求移轉人犯,再由B州法院判決,但是不是一定必然會被送到B州,特別是如果是因為一行為同時觸犯A、B州法律,則A州法院可以以被告已經判決並服刑完畢拒絕。
而如果是在A州犯法後逃到B州,B州必須請求A州的州警協助逮捕後,將人犯解送B州審判,A州不能逕予審判,B州的執法人員也不能跨州逮捕。
引用:
作者沒問題
另外一提的事情是,中國要搞一國兩制,是中國的事,中國認為,香港有審判權,但當判決確定,中國要移送犯人到中國在中國受到懲罰還是中國的事。香港有審判權是中國接受香港有審判權,不表示,中國接受港人的國藉從此適用香港。也不表示,中國不能讓香港已經審判的罪犯在中國服刑!
而且,侵佔竊盜等罪名是屬地主義發生在香港,當然是在香港受審。你在高雄犯罪,被害人第一時間就是到高雄地檢申告或高雄地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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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不完全是中國的事喔。
前面提到,有些國家是與香港簽訂引渡協議,如德國,德國與中國並沒有簽任何引渡方面的協議或條約,但是有跟香港簽,送中條例爭議期間,德國就表示了,如果送中條例通過了,德國就將廢止與香港間的引渡協議。
而且不止是引渡協議而已,香港因為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有相當的自治權,所以各國與香港間很多簽有經貿關稅方面優惠的協議,跟中國其他地區比較起來要優惠得多,如果送中條例一過,這些國家很多都會取消這些優惠,這對香港人來說絕對是一個非常大的打擊。
所以這次反送中才會造成這麼多香港人上街,除了爭取人身自由保障外,也是為了保住這些與外國的經貿上協議。
而你所主張的,中國可以任意把人犯送到中國服刑,這已經不只是送中了,也相當於直接往香港人脖子上砍一刀了。
還有,臺灣不是沒有爭取將陳送回臺審判,臺灣一直嘗試與香港建立正式或非正式的司法互助,將陳送回臺,但是香港完全置之不理。
香港根本沒有人派人來談過移交人犯的事,而是只有在陳即將出獄的前幾天,發個聲明說願意協助陳來臺「自首」。
但是光從徐國勇等人失當的發言來看,足以證明香港事先完全沒有派人來談,否則徐等人若事先知情,應該有所準備,又怎會有失當的發言,讓藍軍陣營得以群起而攻之?
你這樣罔顧事實,迴護香港政府,或者說是偏袒背後的中國政府,居心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