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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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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惡蟲
你的腦子已經錯亂了。


陳是香港籍的沒有問題,被害人是香港籍的也沒有問題,兩人的國籍上均無問題。
那為什麼香港無法審判殺人罪?

就是因為香港就刑法審判權上並沒有屬人主義的規定,所以就境外發生的犯罪,香港法院無審判權,而無能為力。

如果依你所言,審判權歸屬於中國,那麼香港法院可以裁撤了,因為所有香港人都是你定義中的中國人,都應該送到中國去審判才對。

那問題來了,為什麼香港法院就陳犯下的竊盜等罪(香港罪名有些不一樣,懶得去查正確名稱,總之就是他剛服完刑的部份),可以進行審判!?
如果香港人是中國人,所以審判權歸於中國,那為什麼香港又可以審判陳的竊盜等罪名,並讓他在香港服刑!?

你的理解根本完全就是錯的,基礎觀念全錯!

補充一下,引渡條約沒什麼屬人屬地的問題,從來沒有人在引渡條約分什麼屬人屬地,只有締約國間審判權歸屬的協議而已。

而且臺灣政府並沒有不要簽相關引渡條約或協議,是香港政府不簽!
香港之所以不簽,是因為背後的中國政府不把臺灣當成一個國家,或是一個獨立的政府。

再講一次,香港跟許多國家簽有引渡協議,這些國家是在97之後與香港簽署的,不是與中國政府簽署的,所以沒什麼香港不是國家不能簽引渡協議的問題。


不對,那美國德州人跟美國新墨西哥州人為什麼適用美國聯邦法?而不是適用州法?(事實上,美國人不管那一個州的人犯罪事實發生,橫跨兩州時,有可能兩州的法律都會審判,在A州詐欺罪判一年,B州詐欺罪判二年,所以,你得在A州坐一年牢,再到B州坐兩年牢。而當你的犯罪受到聯邦管轄或是上至聯邦法院時,才會歸為一罪。)
大英國協要求成員國當地的司法審判後,透過大英國協的相關條約移交罪犯。

另外一提的事情是,中國要搞一國兩制,是中國的事,中國認為,香港有審判權,但當判決確定,中國要移送犯人到中國在中國受到懲罰還是中國的事。香港有審判權是中國接受香港有審判權,不表示,中國接受港人的國藉從此適用香港。也不表示,中國不能讓香港已經審判的罪犯在中國服刑!

而且,侵佔竊盜等罪名是屬地主義發生在香港,當然是在香港受審。你在高雄犯罪,被害人第一時間就是到高雄地檢申告或高雄地院申告。

第二件事情是,只有中國不把香港當成一個國家,(因為香港本來就不是一個國家),而非中國不能把台灣當成一個國家,問題是,台灣自已不把台灣當成一個國家。(反過來說,香港不簽,那是香港的事,就算是中國不讓簽,台灣就能不在陳同佳受刑的29個月中想辦法在出獄前一天把移交的事情辦好?台灣的主權是什麼?人家要投案,還不收?那反過來,在29個月中,人家已經來談過移送犯人的事,那再問,現在人怎麼放出去自由了?)
舊 2019-11-02, 02:45 PM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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