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你才通篇鬼扯,本來想很久,屬人主義就是指國藉這些的問題。
一男一女兩個台灣人,在美國生孩子,那個孩子就是以「屬地主義」歸美國管轄,以美國的司法及法律為準,取得美國公民資格。所以,孩子的雙親日後就可以因為孩子的美國公民資格的身份,按照美國的法規及法律取得美國公民資格。
如果台灣人在美國殺了一位出生美國入藉台灣的台灣人(反之亦然,一位在台灣出生入藉美國的台灣人),所以,美國也應該說台灣人殺台灣人讓台灣自已去審?
跟美國簽不簽引渡是一回事,你又把美國的司法管轄權當什麼?如果真是這樣,那你大可以去美國殺台灣人看看。
美國憑什麼因為你說要屬人就屬人?你又把美國司法當你台灣的細漢嗎?還是你以為,美國警方可以因為美國人在台灣殺了美國人,就可以自已派美國警察到台灣來抓人?(台灣是美國聯邦的一州?還是台灣已經是中國的特區?或是香港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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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腦子已經錯亂了。
陳是香港籍的沒有問題,被害人是香港籍的也沒有問題,兩人的國籍上均無問題。
那為什麼香港無法審判殺人罪?
就是因為香港就刑法審判權上並沒有屬人主義的規定,所以就境外發生的犯罪,香港法院無審判權,而無能為力。
如果依你所言,審判權歸屬於中國,那麼香港法院可以裁撤了,因為所有香港人都是你定義中的中國人,都應該送到中國去審判才對。
那問題來了,為什麼香港法院就陳犯下的竊盜等罪(香港罪名有些不一樣,懶得去查正確名稱,總之就是他剛服完刑的部份),可以進行審判!?
如果香港人是中國人,所以審判權歸於中國,那為什麼香港又可以審判陳的竊盜等罪名,並讓他在香港服刑!?
你的理解根本完全就是錯的,基礎觀念全錯!
引用:
作者沒問題
那有什麼香港人殺香港人又逃回香港就應該在香港審?所以香港就應該跟台灣簽「屬人主義」的引渡條例?反過來說,就算是「屬地主義」也可以簽引渡條例,那政府為什麼拒絕?(真正跟本的原因就是,香港雖然有司法管轄權,但是香港的主權歸屬中國,香港不是獨立的國家!陳同佳的國藉是中國而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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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引渡條約沒什麼屬人屬地的問題,從來沒有人在引渡條約分什麼屬人屬地,只有締約國間審判權歸屬的協議而已。
而且臺灣政府並沒有不要簽相關引渡條約或協議,是香港政府不簽!
香港之所以不簽,是因為背後的中國政府不把臺灣當成一個國家,或是一個獨立的政府。
再講一次,香港跟許多國家簽有引渡協議,這些國家是在97之後與香港簽署的,不是與中國政府簽署的,所以沒什麼香港不是國家不能簽引渡協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