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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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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惡蟲
通篇鬼扯,而且引了這麼長一篇,到底跟屬人主義的內涵有什麼關係?


你才通篇鬼扯,本來想很久,屬人主義就是指國藉這些的問題。

一男一女兩個台灣人,在美國生孩子,那個孩子就是以「屬地主義」歸美國管轄,以美國的司法及法律為準,取得美國公民資格。所以,孩子的雙親日後就可以因為孩子的美國公民資格的身份,按照美國的法規及法律取得美國公民資格。

引用:
作者新聞報導
1868年通過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增修修文第14條第1項第1句規定:

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美國法律管轄的人,即為美國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

這句話就是美國「出生公民權」的憲法依據。依據這條規定的字面意義,任何出生在美國境內的人,出生時就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美國憲法並不是「出生公民權」的原創者。這項權利源自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上確定自然人原始國籍的古老原則「屬地主義」(Jus soli,又稱為「出生地主義」):基於領土管轄,任何人無論其父母是哪一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自動獲得該國國籍;與之相對的是羅馬法上的「屬人主義」(Jus sanguinis,又稱為「血統主義」):基於血緣關係,以父母的國籍確定子女的國籍。傳統上,英美法系國家採行屬地主義,歐陸法系國家採行屬人主義。


如果台灣人在美國殺了一位出生美國入藉台灣的台灣人(反之亦然,一位在台灣出生入藉美國的台灣人),所以,美國也應該說台灣人殺台灣人讓台灣自已去審?
跟美國簽不簽引渡是一回事,你又把美國的司法管轄權當什麼?如果真是這樣,那你大可以去美國殺台灣人看看。

美國憑什麼因為你說要屬人就屬人?你又把美國司法當你台灣的細漢嗎?還是你以為,美國警方可以因為美國人在台灣殺了美國人,就可以自已派美國警察到台灣來抓人?(台灣是美國聯邦的一州?還是台灣已經是中國的特區?或是香港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那有什麼香港人殺香港人又逃回香港就應該在香港審?所以香港就應該跟台灣簽「屬人主義」的引渡條例?反過來說,就算是「屬地主義」也可以簽引渡條例,那政府為什麼拒絕?(真正跟本的原因就是,香港雖然有司法管轄權,但是香港的主權歸屬中國,香港不是獨立的國家!陳同佳的國藉是中國而非香港!)

還是一樣,把香港當中國的殖民地,馬上就可以明白,為什麼97前香港就沒有引渡條例。之後香港的引渡條例一定會被中國留有特區但書的引渡條例逐步取代。反過來說,台灣跟對岸有簽共打協議,港人反送中是一回事,中國藉港人或中國的特區犯罪按逃犯條例移送中國,按中國的名義再送台灣也沒有什麼問題。97年前的香港就是按大英國協的方式適用英國的引渡協議。

[YOUTUBE]kiOuP1E3GIs[/YOUTUBE]

那個梁文傑?也是LSE教出來,真是他媽的,LSE到底教出什麼邏輯的學生啊?
舊 2019-11-02, 01:25 PM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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