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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惡蟲
這段根本在鬼扯,到底是哪個法盲寫出來的??

只要是採嚴格證明程序的審判制度,證據都需要在法庭中提出,經過證明程序才可以被採用,這跟大陸法系還是海洋法系無關,誰說大陸法系中證據不需要在法庭中提出的??

根本就是在胡亂鬼扯嘛!!

境外犯罪本來就有蒐證困難的問題,所以通常需要透過司法互助程序才能完成犯罪追訴,跟什麼法系沒有絲毫的關係,又不是說大陸法系就會有境外蒐證的加成。
當年馬來西亞押回的詐欺犯,就是因為沒有取得相關的卷證,所以才被迫回國後在機場放人。
那時候我國司法不是就被罵得很慘,怎麼現在會有人鬼扯認為只有英美法系需要把證據在法庭提出的??

真的是一直不知道在鬼扯些什麼東西的。


來吧,看看下面的留言:

兩個角度:
1.蔡英文讓台灣的主權走入死胡同,台灣人怎麼死的,到死前都不自知,可悲啊台灣人!!
蔡英文已宣告:: 台灣是屬中國的一個地區
蔡英文宣示「中華民國台灣」 是台灣整個社會的最大共識。這種主張等於宣告: 台灣是屬中國的一個地區,台灣的主權歸屬中國。因此,中國中央政府把在中國台灣地區犯案的中國人陳同佳凶嫌交給中國地方政府台灣當局進行司法審理,這不但符合中國內政的法治(一國兩制)規範,且完全符合國際法之不受期限制的規定。
《國際法》行使司法管轄權「或引渡或起訴」條款關於《國際法》在針對特定犯罪行使司法管轄問題有關「或引渡或起訴」條款,依據1970年12月16日《海牙公約》第4條第2款要求各締約國在針對特定犯罪行使司法管轄問題上采取統一的立法措施,「當被指稱的罪犯在締約國領土內,而該國未按第八條的規定將此人引渡給本條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國家時,該締約國應同樣采取必要措施對此罪行確立管轄權」。而《引渡條約》的簽訂,必是屬國與國之間的國際條約。香港法理上已屬中國,而蔡英文宣稱「中華民國台灣」的自我閹割主權之下,並不被國際社會所承認為一個主權國家,當然企圖併吞台灣的中國,更不會與「中華民國」簽締《引渡條約》。

接納陳同佳凶嫌投案等同向國際宣告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
所以,依據《國際法》規定,特別針對是本國人不得引渡到外國以確保主權國家的司法管轄權之行使,各國為行使主權國家的司法管轄權,都會堅持「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因此, 本國人若在外國犯罪後回到國內,則由本國依法自行加以處置,基本上絕對不引渡給他國。香港凶嫌陳同佳是中國人,中國當然不會引渡給他國。因此,中國中央政府把在中國台灣地區犯案的中國人陳同佳凶嫌交給中國地方政府台灣當局進行司法審理,絕沒有超出其主權管轄問題,反而強化其中國主權已延伸到台灣地區的強力對國際之宣告~~

蔡英文終於露出馬腳,海水一退潮,竟然發現蔡英文竟然沒穿內褲
在蔡英文自稱「中華民國台灣」的自我閹割主權之下,中國馬上名正言順的利用陳同佳出獄自願赴台灣投案這是來向國際社會宣示: 中國擁有台灣主權,台灣屬中國一地區,「中華民國台灣(總統)政府」屬中國之一地方特區政府等事實與現狀。蔡英文終於露出馬腳,海水一退潮,竟然發現蔡英文竟然沒穿內褲,不但陰溝鼠統豬心態不可告人之處全部被國際與國人看光光,而且,自稱「中華民國台灣」的自我閹割主權之下,她找不到任何可以遮掩的法理可以據以遮羞以收拾醜態!!

蔡英文謊言畢露無遺!! 蔡英文真是: 抓這也癢,抓那也癢也!!!
蔡英文要是接受陳同佳直接來台入境投案,就是承認「中華民國台灣」是屬中國一地區之事實,如此她要如何向台灣人民交代? 她的所謂:「抗中保台」馬上被拆穿是詐騙台灣人民的假口號。蔡英文要是不接受陳同佳直接來台入境投案,那所謂「中華民國」是個主權國家,竟然無法行使所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主權的管轄權,那所謂“「中華民國」是個主權獨立國家”,證明此乃是完全欺騙台灣人的迷幻藥,根本是謊言,是假的;跟她是假博士,偽造假論文一樣,讓她與她的謊言,畢露無遺!! 蔡英文真是: 抓這也癢,抓那也癢也!!!

台灣人,不要再被蔡英文金光黨詐騙恐怖集團,再傻傻的又被騙另一個四年,否則,恐怕不須四年,台灣人可要準備迎接蔡英文為你們引進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了。

2.陳同佳案 兩岸三地陽謀角力戰

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陳同佳案,為什麼搞得藍綠兩黨都好像撿到槍一樣?其實深究其背後的原因,可以發現,各執一詞的藍綠雙方都未必有錯,但也不全對,可以合理推測將其視為陸、港、台三地角力下的一場「陽謀」。
先從藍營來說,以國民黨提名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為首,認為陳同佳殺害女友潘曉穎一案,事發地在台灣,理所當然有司法管轄權,如今凶手打算來投案,蔡政府拒絕就是「自我閹割主權」。
而蔡政府一方所執的觀點,則在於港府先是拒絕以「事實引渡」方式,個案處理陳同佳案,反倒炮製了《逃犯條例》,如此一來,陳嫌就不會用兩個政治實體間的「正式引渡」或「事實引渡」方式移送來台,而是援用港府「一個中國」架構下的《逃犯條例》,把人丟來台灣。這麼一來,就產生了中華民國主權遭港府矮化的「事實」。
換言之,如果陳同佳若真的在香港出獄後來台投案,且中華民國政府也允許其入境,則此案便成為到目前為止根本不存在的《逃犯條例》事實「先例」,未來不管港人也好、台人也罷,只要陸方認定其人「違法」,即便只是入境香港或過境香港,便統統「送中」可也。
然而,撇開政治思考不談,目前中華民國移民署將陳同佳註記管制為「不核發登機證」,也不能以網簽、落地簽來台。此舉卻遭檢察體系與法界質疑,若國家禁止通緝犯來台,檢方發布的通緝便沒有意義,此舉形同以行政干涉司法。
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可以發現,港府拋出「陳同佳欲赴台投案」這個議題,其實是一個「陽謀」。
首先,如果中華民國接受陳嫌「自主」來台「投案」,則港府一來可以轉移長久以來的「反送中」焦點,二來,也可以此做為《逃犯條例》的「事實先例」,也就是說只要台灣當局或大陸當局認定其人違法,便可以援引先例將其「送台」或「送中」;另外,也可以為台灣執政的蔡政府找一點麻煩。
而如果中華民國不接受陳嫌的「投案」,則港府也好、陸方也罷,更可據此指責蔡政府不顧受害者家屬情感,無視司法正義的申張等等,更重傷了執政的蔡政府司法公信力,還有以行政干預司法之嫌。
所以,蔡政府現在一邊註記列管陳同佳不得入境,一邊又透過法務部大喊「只要入境就逮捕」,就可以理解了。簡單地說,就是既不想「被送台」,又不能完全不顧司法正義,只好一邊試圖與港府溝通是否能以「事實引渡」方式將陳嫌弄回台灣,一邊「掩耳盜鈴」地喊喊就算數。
但不得不說的是,以蔡政府與中國大陸的惡劣關係來看,陳同佳殺人案在港府不可能與台簽訂司法互助條例,也不願援用兩岸司法互助條例,更不可能用「事實引渡」方式個案處理,想要妥善解決應該是不可能的事情。
再把話說回來,若像高雄市長韓國瑜所說,二話不說就把人弄來台灣審判,恐怕後續的問題會變得更嚴重。
挑明來說,即使單純從法律及兩岸三地的角度來看陳同佳案,其實都不是一個可以簡單解決的問題,更何況中華民國即將在明年元月11日舉行總統暨立委大選,當這個問題加入了台灣內部的藍綠鬥爭,就變得更複雜、更難解,也更需要政治智慧。


兩個留言都提到了主權這個概念。
不管你選那一個,從這兩個留言就可以看出,正常人思考這些問題的時候,就會先想到主權,那麼香港的主權目前歸屬誰?那就容易多了。香港不是一個國家,怎麼會有主權?後面的司法管轄權就更不必談了。

那有什麼可能去採用屬人主義?
     
      
舊 2019-10-29, 08:52 PM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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