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除屬地管轄外,還會有屬人管轄的規定,如我國刑法第7條或對岸刑法第7條第1項,皆規定本國人於領域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皆為刑法效力所及。而就英美法來說,就比較強調屬地主義,於屬人主義,就顯得有所保留。一個主要的原因,是在英美法採行當事人主義及陪審制度下,所有證據都須於法庭上提出,故本國人的域外犯罪,相關證據皆不在國內,就易陷入蒐證,甚至是審理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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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根本在鬼扯,到底是哪個法盲寫出來的??
只要是採嚴格證明程序的審判制度,證據都需要在法庭中提出,經過證明程序才可以被採用,這跟大陸法系還是海洋法系無關,誰說大陸法系中證據不需要在法庭中提出的??
根本就是在胡亂鬼扯嘛!!
境外犯罪本來就有蒐證困難的問題,所以通常需要透過司法互助程序才能完成犯罪追訴,跟什麼法系沒有絲毫的關係,又不是說大陸法系就會有境外蒐證的加成。
當年馬來西亞押回的詐欺犯,就是因為沒有取得相關的卷證,所以才被迫回國後在機場放人。
那時候我國司法不是就被罵得很慘,怎麼現在會有人鬼扯認為只有英美法系需要把證據在法庭提出的??
真的是一直不知道在鬼扯些什麼東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