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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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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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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問題
1.首先最大的問題是,在97之前,香港不需要引渡條例,因為按照英國跟其他國家的引渡協議就可以順利的去移送犯人。
2.97之後,在歸屬於中國之下的情況下,不得不先單獨簽署這些協議。
3.您這樣說,已經表明了,中共正打算將在香港的引渡協議的權利,全部從香港移轉給中國。(這不正是原本送中條例初始想達成的目地嗎?有因此針對台灣嗎?最倒楣的其實只是剛好在台灣犯案,前面就有人提到,洗錢案澳門跟香港就是不能互相移送,這是因為雙方的司法制度就是不一樣)
4.還是一樣,香港已經不是一個國家,已經沒有必要也不需要再去簽什麼引渡協議。
5.這讓我想到美國入侵格瑞那達,想要到香港抓人,直接派軍隊過去就可以。但台灣能嗎?中國會讓此事發生嗎?就算今日不是在台灣犯案,也沒有那個國家敢這樣幹,當然香港人也不會自我作賤到如此地步。(你把香港警察當什麼?又把中國的主權當什麼?中國也不會放任這樣...


你還是搞錯。

香港自始自終都不是一個國家,無論是否在英治時期之下,香港簽訂引渡協議,自97後到前幾年都還有在陸續簽訂,之所以香港與這些國家簽訂引渡協議,是基於當年中國與英國協議的港人自治約定,因此對香港的引渡,是與香港政府簽訂,而不是與中國政府簽訂。

另外,引渡協議不能單方面從香港移轉中國,首先,與香港有簽立引渡協議的國家中,並非都與中國有簽立引渡協議,這些國家不可能同意香港就這麼把人交給中國,讓他們必須再跟中國談,所以你說的情況,中國必須另外跟這些國家談判,重新簽訂協議,而不是香港修個修例就可以的。

即使與中國、香港都分別簽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其引渡協議內容也未必完全相同,因此中國不可能直接取得香港引渡的權利,還是一樣,必須跟這些國家重新談判協商。

而且香港這次修逃犯條例,也沒有任何條文指出是要把人犯交給中國再移交他國,所以儘管香港確實屬於中國的一部份,但是當年在英國的堅持下,香港擁有一定的自治權限,這也是其他國家會願意與香港簽引渡協議的原因之一。

中國當年與英國談判,答應香港50年不變,其中一項就是香港人不送中國審判,所以當初逃犯條例制定時,才會特別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因此如銅鑼灣書店事件,才會引起香港人的憤怒,因為中國明顯違反了當初的承諾。
也是因為這樣,所以這次修逃犯條例,引爆香港人怒火,因為這整個事件中,最沒有信用的,就是中國政府。

所以香港不與臺灣簽立引渡協議,還是因為中國不願意承認臺灣擁有獨立的地位,跟香港是不是一個國家沒有關係,請不要搞錯前因後果。
舊 2019-10-27, 02:11 PM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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