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惡蟲
送中條例原始出發點就是為了中國的政治性目的。
1.外國與香港就引渡人犯均是簽定協議,無須修逃犯條例。
為何要送臺灣就要修逃犯條例?
原因只有一個,原始的逃犯條例排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份政府,條法刪除了前開的排除部份,要說是為了要送臺而修法,那就是把臺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底下的一部份了。
擺明一開始就大吃臺灣豆腐了。
2.在別篇就有提到了,其實要處理這種狀況,應該是要在香港法令中加入屬人主義,但是香港政府捨棄根本解決辦法,不去修屬人主義,為什麼?
其實原因就是,屬人主義是司法權獨立的體現,而司法權獨立則是主權獨立的一部份,中國怎麼可能讓香擁有獨立的主權?
所以中國不願意讓香港享有主權,當然不會讓香港修法加入屬人主義。
3.單純就陳案來講,最合適的處理方式當然是香港與臺灣建立司法互助協議,不論是正式或非正式、單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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