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引渡是國際上一般國家對國家處理境外人犯的方式,因為香港不具國家身地位,所以相關協議都是以比較中性的移送逃犯等字眼。
當然,其實並沒有一定要有國家地位才能簽立的規定,所以其他國家願意與香港簽相關協議。但是中國就是很在意,特別是如果香港與臺灣簽立相關協議,等於承認臺灣具有國家地位,所以中國絕對不會同意香港與臺灣簽立相關協議。
而且這件事從案發後,香港自始就拒絕與臺灣就本案簽定任何協議,不論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並不是從反送中風潮後才開始的,所以怪罪於我國的政府的,是根本搞不清楚前因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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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受教了,是我用詞不夠精準,法律講求的學問真是深奧
我從來沒把這事跟送中或反送中扯在一塊過
頂多是有人在提送中這塊我善意的提醒這玩意兒已經被送終了
香港也不是回歸後才敵(蔑)視台灣的吧?與其要怪罪中國,倒不如怪英國人是怎麼教的?
如我前面所言,在過去七十年間雙方幾乎是司法互懟的情形
您是業內人士,應該比我法盲清楚甚多
那在如此的現實條件下,要香港政府與台灣簽定任何新的司法互助協議或開放特例
無非是緣木求魚,我也沒理盲到因此去怪現在的政府無能
(我也沒提過為什麼蔡不肯簽什麼的,港一開口就要求一中框架不是很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