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所以我前面講的哪裡有錯嗎?
我先說明了原由後,才下的結論,不應該直接只引言我的結論,卻完全不看我前面的原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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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香港簽引渡條約的 19 個國家,97年後才簽的比例還算不少
至少在香港律政司的網站上是這麼寫的,是不是真的我不敢說
出處:
https://www.doj.gov.hk/chi/laws/table4ti.html
引渡也沒有硬性規定要"國家"才能簽吧,基本上就是為了抓捕不同的司法轄區逃犯的互助協定
這認知有無謬誤?
那回歸講道理這塊,如果蔡政府與她的行政長官們一開始不是像撿到槍一般的砲火四射
這事會搞到這麼複雜?
如果需要整理時間軸,大老師上什麼都有,慢慢撿一定收得齊,勞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