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麵疙瘩
甚麼情況下可在香港檢控觸犯跨境罪行的人?
如果一部分的刑事行為是在香港境內作出,另一部分在香港境外作出,根據普通法,香港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審理在香港產生作用的罪行。例如,如果某人身處香港境外,但僱用一名不知情的代理人在香港犯罪,該人仍受香港的刑事司法管轄權規管。同樣地,如果某人身處香港境外,但慫使及促使一項罪行在香港發生,該人即屬犯罪,並可在香港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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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香港現在已經確定不是一個國家,以前也不是一個國家。香港必需接受一國兩制的制度。
另一個問題是,那是香港單方面普通法管轄權觀點。美國跨州犯罪也很有可能在A、B兩州犯法,A州坐完牢,到B州繼續坐牢。
問題是香港法官不受理已經確定。台灣既然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那就收啊,再等三個月做什麼?原來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啊?反之,香港本來就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香港憑什麼跟台灣簽引渡?一國兩制之後一樣也不是啊。
所以政府應該是要求支持送中條例通過,速速把犯人送中,透過兩岸共打協議把犯人送到台灣來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