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人在臺灣殺的沒錯,但是證據不一定都在臺灣。
比方說凶器,就有可能被凶嫌帶走。
又或者說陳回港後,持被害人的提款卡領錢,則這部份可以佐證陳對死者的死亡是知情的,並可能有因財殺人的動機,但這些東西是在香港官方的手裡。
又或者陳在香港曾經承認殺人,則他的筆錄呢?他在筆錄中是否有交代殺人的細節?這些都可以成為殺人案證據。
每件案子需要的證據都不完全一樣,並不是說有屍體就一定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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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不是什麼都不做,想要加控陳嫌謀殺罪,而是上到法院控辯法律攻防,法官拒絕了
下面有詳細報導,殺人是盜用信用卡洗錢案過程一部分
控方找到通訊紀錄,想藉以證明去台灣之前就預謀殺人的企圖,看看能否加控謀殺
他們有個法律專有名詞"紐頓聆訊"
黃字部分,法官也認為明知被告承認殺人,卻只能告盜竊和洗錢,令人難過和不公義...
所以並非香港政府不審,被法官拒絕了
引用:
圖證存心殺人 控方申「紐頓聆訊」被拒
【本報訊】陳同佳承認殺人,卻逃過被控謀殺。律政司去年一度表示或加控謀殺罪,但證據終只夠控告洗黑錢罪及交替性控罪盜竊罪。控方案情有逾半篇幅講及陳的殺人過程,當中有四段內容講及陳與死者的訊息對話,律政司矛頭直指陳存心殺人。該四段案情遭辯方反對,故控方申請召開紐頓聆訊,處理案情爭議內容。惟法官認為被告是謀殺或誤殺與洗黑錢控罪的刑期在本質上沒關係,故不接納申請。
官指與現有控罪無關
陳同佳去年3月被捕,案件拖拉一年,控辯雙方仍未能就該四段內容達成協議。在《逃犯條例》這個敏感時刻,本案突於昨日提訊。據了解,聆訊由法官彭寶琴主動提出,欲了解控方申請紐頓聆訊事宜。控方透露四段爭議案情涉及陳與死者的訊息對話,可證明犯罪意圖、亦即陳事前存心殺人,強調謀殺或是誤殺將大大影響判刑。
彭官認為控方現只檢控四項洗黑錢及三項作為交替控罪的盜竊罪,與殺人無關,而爭議的四段案情,在本質上亦與本案答辯沒關係;加上陳早於去年除夕認罪,現時案情已有足夠證據支撐控罪,難明控方為何堅持開紐頓聆訊。
控方堅稱如陳在謀殺後偷竊,將是加刑因素,直指陳當時犯案意圖十分重要。彭官反駁,陳的犯罪意圖便是偷竊,之後處理偷竊得來的得益,反問控方:「你還想有甚麼?」直指即使是交替控罪也完全與殺人無關。
彭官明白陳承認殺人,卻只能控告洗黑錢及盜竊罪行,「令人感到難過及不公義」,不過控方未能說服法庭有召開紐頓聆訊的必要故拒絕申請。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本案固然與一般洗黑錢案有別,但案情中關於殺人的內容和控罪本身關聯不大,故不會對量刑有太大形響。雖然法庭在判刑時不會完全忽略有關殺人部份的案情,「但唔會不合比例咁樣,當正謀殺案嚟判」。張補充,法庭會視乎每件案件情況,如被告犯案動機、是否明知故犯等因素考慮刑期。
大律師潘展平則指洗黑錢可牽涉多種形式,故需加入背景資料供法官了解,以今次為例,殺人情節屬犯案過程一部份,故牽涉殺人情節可理解;當然不可判終身監禁,但法官可按清洗兩萬元黑錢的最重量刑判刑。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190413/2065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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