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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戶黃門
看完真的覺得蔡英文的想法真的很怪,陳嫌行李箱在台灣買的,人在台灣殺的,屍體也是在台灣棄屍,整個犯罪過程都在台灣,香港會有本案相關事證?看來扣帽子功力已到爐火純青的境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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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臺灣殺的沒錯,但是證據不一定都在臺灣。
比方說凶器,就有可能被凶嫌帶走。
又或者說陳回港後,持被害人的提款卡領錢,則這部份可以佐證陳對死者的死亡是知情的,並可能有因財殺人的動機,但這些東西是在香港官方的手裡。
又或者陳在香港曾經承認殺人,則他的筆錄呢?他在筆錄中是否有交代殺人的細節?這些都可以成為殺人案證據。
每件案子需要的證據都不完全一樣,並不是說有屍體就一定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