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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cmwang
不知HK現行的法律中,對自己的公民在本土以外犯罪或成為被害人是怎麼處理的,像TW是只要自己的公民有以上狀況,只要是TW法律中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狀況,就算已經走完事發地的司法程序,TW的司法體系還是有管轄權的,就算HK的司法不管公民在海外的犯罪行為,被害人親屬報案的話,應該還是可以以偵查的名義羈押,然後移送給事發地的執法單位吧....

香港即使現行的法律無法對此案件進行審判
但只要願意將其當成個案與台灣配合,一定可以引渡到台灣審判的
法也是人訂出來的,我前面也貼了引渡備忘錄的方式,做與不做而已
港府自己不積極幫助被害人伸張正義,只想拿此案件來操作送中條例
結果有些被顏色綁架的人,只糾結在我國官員的聲明,看了就覺得可笑
舊 2019-10-24, 01:21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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