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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blair
這是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就是要偵辦不然就是警方吃案
不然就是台灣告訴全世界你們都可以來台灣犯罪不會被偵辦
這不是"台灣幫香港辦案"
而是"台灣在偵辦自己領土主權內發生的罪案"

嫌犯不在台灣要審判誰?

香港不願意配合我方遣返,然後怪我們政府不去審判?
怪我們政府不讓嫌犯投案?
不要跟我講什麼法源依據,將此案當特例承辦不行?
單獨跟台灣簽引渡協議,也不行?
舊 2019-10-23, 11:13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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