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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mon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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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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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6
引用:
作者gmickey66
1.。老婆有一個交情不錯的朋友。小時其家中生活清苦(母親早逝)。初中畢業後,即外出自已打工過活讀書。靠她自已的努力。完成學業&有一份不錯工作。也靠她自已的努力在新北市買了一間套房。

2。前些日子見面吃飯時,她告訴我老婆 : 數年前其父親中風,住進安養中心,沒多久,她大哥(未結婚/未有子女) 也中風住進安養中心。

3。一段時間後,地方政府說她對(父親/大哥)有扶養義務。她和其它兄弟打了很久官司(分攤費用)。她的兄弟說無財產。故最後由她單獨負責父親和大哥的費用。

4。不知是否這個原因造成她的失婚,單身至今。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20-260106?chdtv


民法
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結論:
1.父母 > 兄弟姊妹
2.依能力...扶養不起一樣可以撒手不管
舊 2019-10-21, 08:56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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