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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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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leeko
你要是敢明白表示這些被撕毀的海報屬於高價物,若遭到毀損就必須按比例(市值)賠償,這當然不適用微罪不舉的原則,你又愛講價值認定,又不敢講被撕毀的海報所具有的市值,你是血輪眼還是豬油眼?

學生製作的海報一張賣你5000新台幣,你買不買?再閃嘛!

還是你正在籌組海報價值鑑定團,沒空回答?

有沒有構成毀損罪是一回事,需不需要組織海報價值鑑定團又是一回事,OK?

你這就是倒果為因了
還沒調查之前,你要怎麼認定這些海報的價值?犯嫌到底撕了多少張?
你又怎麼知道海報是由誰製作?學生?個人工作室?設計公司?
你要不要詢問看看設計公司設計一張海報的報價在哪?

還有,現在也不用再討論是不是微罪不罰了
因為已經做出緩起訴,李男須支付國庫新台幣3萬元的處分了
舊 2019-10-17, 07:49 P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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