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奇怪,話是你自己說的,請你舉個實例又拿不出來,馬上翻臉,所以你前一篇是在空口說白話??給人戳破就罵別人是法匠!?
會影響量刑的原因有很多,是否可能因矯治教育而重返社會當然是考量因素之一,再說,我國早已沒有絕對死刑,當一個人有可能在接受矯治教育後回歸社會,重新當個守法公民,那麼他是不是該判死刑,就有審酌的空間,所以所謂的該判死的是指??還是又是那種「只要我覺得很可惡的就應該死刑」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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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絶對死刑?那為什麼還是有選擇性的執行呢?
犯了在法律裡得死刑的罪行後因為有可能矯正就不該判死?
那如果再犯罪.當初不判死的法官有沒有要負責任呢?該不該為他的不做為負起完全責任?
(不過我也替法匠想好了..我們是法治國家,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會去追溯當初下判決的法官責任..對吧.. 噁心)
又..
你(法匠)説可教化就是可教化呀? 要就你(法匠)自己去教這才叫負責任的態度吧,
法官一邊說可教化,但是不自己教..把教化的責任丟給別人,這不是沒用的耍嘴皮.什麼是耍嘴皮呢。
所謂的該判死..這不用我説..
法匠們最愛用"我們是法治國家"來騙人..明明法規裡制定哪些刑罰得死刑..
但法匠們總有另一套說詞.. 如"有可教化可能"一類的為自己的不做為合理化..
同一起犯罪行為,看心情或其它因素就可以有完全不同的起訴判決,
不只玩弄法律還玩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