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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託管統治】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託管統治制度提議。
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對此
中華民國政府《中日和約》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這些中國的相關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全面否定《舊金山和約》(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與會簽約)
也包括《舊金山和約》架構下所規範衍生的《中日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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