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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g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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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原來早就有法條要求平台強制連帶責任,只是勞動部不做為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5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舊 2019-10-14, 10:24 A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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