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起司
撕牆才損害多少錢,能判多重?
一般外國人犯這種
檢察官都是直接緩起訴,根本不用等起訴送法院
直接變相罰錢了事,哪需要限制出境
這只是故意要變相懲罰而已
如果不是被告不願意接受緩起訴
講白了就是檢察官作秀
至於是個人想秀
還是政治力介入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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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開完庭後才能決定後續處置
檢察官決定前禁止他出境不是正常的嗎?
警方那邊只要立案,理論上警方不能自己將案件終結,一定要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地檢署」)處理。所以不管警方認為是否構成犯罪皆同,所以警方移送你不代表當然認為你構成犯罪。
檢察官在完成上述調查程序後,檢察官會做成決定,如果調查的案件是「他字」案(例如:105年度他字第OO號這樣的案號),檢察官可能會將案件「行政簽結」。如果案件被行政簽結,代表檢察官目前查無不法,除非日後有新證據,否則案件就暫時告終。
如果是「偵字」案(例如:105年度偵字第OO號這樣的案號),檢察官在絕大多數的案件都必須撰寫書類,而偵字案的正式結案方式有四種: 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