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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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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台灣司法就是偏重在修補式。
今天事情發生了,對犯法者重懲,但被害者家屬沒有得到任何的賠償。
與家屬和解,賠一筆錢,法官輕判,被害者家屬得到賠償。
後者對被害者家屬更有利吧!
不過台灣司法很糟的一點是只管你有沒有和解,但卻不管和解後錢給不給得出來。
分期付款,一個月二萬,賠五年,結果宣判後賠二個月就沒錢,但這就變成民事的案件。
我認為這對被害者家屬而言才是最沒幫助的司法處理方式。
和解書條件未達成就視為未和解,刑期就應該黧判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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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舊 2019-10-07, 12:02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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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