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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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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要等到2021才會實行...
修法「反避稅」估年增80億稅收
政院通過 境外公司在台管理就須繳稅
出版時間:2016/04/29
【綜合報導】為防堵海外避稅,行政院會昨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增訂「反避稅條款」,未來我國企業設在開曼、英屬維京群島或巴拿馬等避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只要持股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境外公司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意即企業董監事實際工作和生活重心在台灣,重要決策和營業活動也在台灣,都必須在台繳稅。財政部預估,若立院三讀通過順利上路,一年可徵收近七十億到八十億元稅款。
配套完成才會上路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指出,「巴拿馬文件」揭露多國政要涉嫌利用境外公司隱匿財富、逃漏稅,各國防漏稅已成潮流共識,行政院長張善政認為,修法有助健全稅制、租稅公平,遏阻企業不當避稅。孫立群說,施行日期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及配套完成後才上路,盼對台商的影響降至最低。
修正草案增訂「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未來企業不能將獲利囤積在海外,只要企業實質控制權在台灣,無論海外收益盈餘有無分配匯回台灣,都必須在國內課稅。財政部長張盛和指出,修法是針對在海外低稅地區設立境外公司,依財政部定義,低稅負地區是指營所稅稅率低於百分之十一點九,明顯低於我國稅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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