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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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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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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wsnes
請認真思考以下:
作法一、當事人的蓋章簽名欄,可以以蓋便章代替當事人簽名。(現行方式)
1.若代辦員亂搞(當事人並沒有要申辦,代辦員自己偷刻當事人便章假裝代辦),代辦員的法律責任如何?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如何?
2.若代辦員沒亂搞(真的是當事人要求代辦),代辦員的法律責任如何?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如何?
作法二、廢除當事人的蓋章簽名欄。
1.若代辦員亂搞(當事人並沒有要申辦,代辦員自己假裝代辦),代辦員的法律責任如何?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如何?
2.若代辦員沒亂搞(真的是當事人要求代辦),代辦員的法律責任如何?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如何?
如果認真思考過以上情境,就會發現,代辦時,保留或廢除「當事人的蓋章簽名欄」,完全沒有差別。

完全就是有差別阿

廢除了蓋章簽名欄位,代辦人亂搞,承辦人員要如何撇清責任?
舊 2019-10-03, 02:34 P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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