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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引用:
作者goodpig
我們好像一直在無限迴歸

留下簽名或蓋章只是要免除承辦單位的責任

不留下任何證明,當事人可以指責承辦單位憑什麼接受這個代辦申請

如果有簽名或印章證明,當事人要提出異議,責任就是歸屬在代辦人身上

中華電信申請書條款中的第27條:
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
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請認真思考以下:

作法一、當事人的蓋章簽名欄,可以以蓋便章代替當事人簽名。(現行方式)

1.若代辦員亂搞(當事人並沒有要申辦,代辦員自己偷刻當事人便章假裝代辦),代辦員的法律責任如何?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如何?
2.若代辦員沒亂搞(真的是當事人要求代辦),代辦員的法律責任如何?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如何?

作法二、廢除當事人的蓋章簽名欄。
1.若代辦員亂搞(當事人並沒有要申辦,代辦員自己假裝代辦),代辦員的法律責任如何?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如何?
2.若代辦員沒亂搞(真的是當事人要求代辦),代辦員的法律責任如何?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如何?


如果認真思考過以上情境,就會發現,代辦時,保留或廢除「當事人的蓋章簽名欄」,完全沒有差別。
     
      
舊 2019-10-03, 02:26 P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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