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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去拿證件,順便跟妳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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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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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dpig
問題就是在
廢除簽名蓋章欄位之後,承辦人員就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意願
這社會上刁民很多
我們公司有舉辦客戶的獎學金申請活動
有那種過了好幾年,申請人跑來說要告我們公司
為什麼在未經他同意之下參加活動,原來是他媽媽當初幫他簽名送出申請表
他跟他媽媽交惡之後就來鬧
這種案例社會上一大堆,沒有留下佐證資料就是承辦單位要面對風險
承辦人員如何辨識該印章是當事人給的,亦或是代辦人自行刻製的?
如果不能辨識,如何憑蓋章就能證明當事人有意願?
2019-10-03, 08:57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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