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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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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oodpig
問題就是在廢除簽名蓋章欄位之後,承辦人員就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意願

這社會上刁民很多

我們公司有舉辦客戶的獎學金申請活動

有那種過了好幾年,申請人跑來說要告我們公司

為什麼在未經他同意之下參加活動,原來是他媽媽當初幫他簽名送出申請表

他跟他媽媽交惡之後就來鬧

這種案例社會上一大堆,沒有留下佐證資料就是承辦單位要面對風險

承辦人員如何辨識該印章是當事人給的,亦或是代辦人自行刻製的?

如果不能辨識,如何憑蓋章就能證明當事人有意願?
舊 2019-10-03, 08:57 A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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