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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引用:
作者goodpig
那要怎麼在方便代辦者的前提之下

留下證明當事人願意申請該服務的證據?

雖然我也覺得印章文化有太多漏洞

但是代辦服務該做的證明保存還是不能少

有留存蓋章至少就免除了承辦人員的責任

方便代辦者,就是代辦(非本人申請)時,廢除當事者的簽名蓋章欄。

因為既然有那一欄,蓋了章,也無法證明是否是當事人願意申請,那麼那一欄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這只是簡單的邏輯。
     
      
舊 2019-10-02, 08:47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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