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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引用:
作者goodpig
光是金融圈就有太多案例了

一開始都說得很漂亮全權委託,出了事情或虧損之後就反告當初沒親簽

以台灣的狀況,在沒辦法親晤到當事人的狀況下

代辦事項帶當事人的印章算是不得已中的辦法了

要不然你也可以帶著申請書回家讓你的小孩簽名再帶回去辦理

只是這樣是搞到你自己而已,讓你能夠用印章去處理還算是方便了

這同樣很蠢。

請問,如何辨別文件資料上蓋的章,是當事人給的,而不是代辦者自行刻製的?

所以,規定要蓋章,完全是莫名其妙的作法。
舊 2019-10-02, 07:10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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